学术道德|让学术道德委员会愿担当、能担当( 二 )


因此,特别是还未落实“三公开”工作的高校及其委员会,应设立常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或至少是学术道德岗位,由专人专门负责“三公开”工作、其他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咨询、受理、协调或组织案件调查、对处理对象的监督工作等 。并且,只有设立常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才能保证上述工作长期、持续和系统地推进 。
其次,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术道德委员会积极从事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工作 。
调查表明,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教育覆盖率明显偏低 。201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开设科研诚信教育相关课程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占比仅26.3%,并且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教师和科研管理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严重缺失 。
为此,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如利用设立有关科研诚信的教学及教学项目资助、教学成果评优、增加教学工作量赋值等手段激励更多的有科研专业知识、伦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科研诚信教育工作 。
最后,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逆向“倒逼”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 。
一个良性的工作机制应当是在科学体制内部,最好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内部自觉、公正、高效地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并促进良好的科学实践行为,培育良好的学术生态 。
当前条件下,笔者建议对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可暂时纳入单位的行政机构评估评价体系,逆向“倒逼”学术道德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 。同时,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通过网站、报栏、微信公众号、大会、讲座等形式进行“三公开”,自觉接受单位成员,甚至外部科研人员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并为内部监督机制的生成提供良好土壤 。
总之,学术道德委员会是科研诚信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有从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等全方位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才能确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愿担当、能担当的主体地位 。
(作者系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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