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链|创新链能否搭上“链长制”快车?( 二 )


长期在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秋凡(化名)告诉《中国科学报》,近年来出现的链长制、河长制、湖长制、路长制、林长制等,本质上都是强化责任的一种制度创新,核心就是领导重视,通过定责任人、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强有力地推动工作开展 。
“链长制”不能照搬
产业链可以推行“链长制”,创新链是否可以复制“链长制”的模式呢?
盛建新认为,创新链可以参考“链长制”,但不能简单复制,二者的目标导向不同 。产业链的“链长制”是以重大的产品生产和产业培育为核心,而创新链是以重大的技术开发或产品为目标 。
他还指出,创新链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突破等方面具有长期性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创新链的方向选择非常关键,不能简单复制“链长制” 。
盛建新建议,传统产业领域市场相对成熟,创新体系比较健全,可以依托产业链,在现有产业“链长制”基础上整合创新要素 。而新兴产业的培育不确定性较大,可以探索采用“链长制”模式,按照产业发展需求,打通基础研究到产品化、商业化的各个环节,整合政产学用金服等各要素,做好创新链和“链长制”的顶层设计 。
对此,秋凡也表示,创新链的发展可以借鉴“链长制”,但不可复制或“照抄” 。“虽然有些领域的科技创新离不开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但创新最核心的因素是人,最大的特点是非功利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最需要的是容许质疑和挑战的氛围,以及有一定“浓度”的各类人才的相对聚集圈,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不能直接照搬‘链长制’ 。”
巫强认为,创新链与“链长制”的有机结合需要“链长”职能的延伸与突破,需要注意的是,协调产业链上的创新活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本身就属于“链长”的职责范围 。
“‘链长’不仅要当好产业链的链长,也要做好创新链的‘链长’ 。”巫强表示,这里的创新链不仅是产生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狭义创新链,还包括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内的广义创新链 。”
界定好三方面的“度”
“链长制”作为在特殊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创新治理新手段,应该如何与市场“无形的手”相结合,助推创新链的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呢?
盛建新认为,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必须与市场各司其职,在发挥市场决定作用时要“简政放权”,在需要政府宏观调控时应“主动作为” 。
对于“链长制”赋能科技成果转化,盛建新认为,在政策制定环节,需要注重顶层设计的把控,精准定位政府各部门职能,协同推进;在政策实施环节,需要注重对各类主体的精准服务,发挥好统筹协调的功能,更好地守护创新主体的权益 。
“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一链一体’的形式优化部署创新链,即由政府一体部署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转化平台等联动创新平台,研究制定特色主导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实行特色产业基地、产业创新联合体、创新平台、创新项目、创新团队等一体化规划、一体化部署、持续性支持 。”盛建新表示 。
巫强认为,“链长制”在发挥“有形之手”作用时,要界定好三个方面的“度” 。一是坚持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和创新决策,以防产生新的市场分割;二是准确界定“链长”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补足创新链方面的职能范围,拒绝为企业应当承担的创新风险买单,避免创新活动中的政企不分;三是“链长”要聚焦在单个企业能力范围之外的、外部性明显且具备公共品或半公共品性质的创新活动,包括涉及多个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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