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的审理与裁决充分反映了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鉴于特定植物新品种的繁育特点,无性繁殖植物和有性繁殖植物的常规种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 。由于杂交种的制种需要重复利用亲本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只要控制好亲本材料,就可以达到保护杂交种的目的,因此,杂交品种的品种权人可以很好地利用杂交种的生物性保护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无性繁殖植物和有性繁殖植物的常规种而言,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扩散很快,种植和留种非常简单,所以相关品种的品种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成为近年品种侵权行为的“重灾区” 。本案中,“三红蜜柚”的品种权人在无法找到被控侵权品种的种植人和种植地点的情况下,起诉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超市,实在是一种无奈之举 。即使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上诉,与其说是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如说是在为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权利人呐喊,希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充分重视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所折射出来的品种权维权困境,从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探索更有利于品种保护的措施和做法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现行《条例》主要内容遵从UPOV公约1978年文本,品种权人的权利范围较窄、保护原始创新、维权执法等方面力度较弱,从制度层面还不能保障从品种保护大国向强国迈进,希望国家充分重视对育种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尽快完善《条例》等相关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增加品种权行使环节,全面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最终为实现种业强国保驾护航 。
三、本案审理进一步明确了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前者是行政确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是给予品种权人的一种财产独占权,与品种的生产、推广和销售无关;后者是一种行政确认,属于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行为 。品种审定制度,其目的是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的推广利用,确保有经济推广价值的品种进入市场,防止因盲目推广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劣质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 。目前需要审定的作物品种只有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和大豆5种,本案涉及的三红蜜柚品种不需要进行审定 。
总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一方面从法律规则的角度阐述了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正确依法区分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以及植物活体的具体标准,提出了判断繁殖材料的三项条件,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澄清了实践中存在的某些模糊和错误看法,将未经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明确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另一方面也从案例选择的角度彰显了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共同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在新阶段的新发展,使我国成为育种家的乐园,培育出更多更优更丰富的植物新品种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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