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央视:胡辣汤肉夹馍案走向如何?地名注册商标维权边界在哪?( 五 )
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信息
以“潼关肉夹馍”为例,协会虽然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不意味着协会能够禁止所有小商户在招牌中正当使用“潼关”的地名信息。
那么,对于类似潼关肉夹馍这样的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禁止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综合办主任 毛立华: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并且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他即便不提出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正当地使用该地理标志。如果不具备地理标志的使用条件,或者超越了地理标志的地区范围,那么权利人也不能通过许可、加盟或者入会等方式获得这个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资格。目前相关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人,通过入会的方式收取“会员费”或者类似的这种费用,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潼关肉夹馍协会、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维权风波中,“加盟费”是协会和小商户双方的争议焦点。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的行为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综合办主任 毛立华:“地理标志是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它们应该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专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存在加盟概念
法学专家解读,从法律上讲,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存在加盟的概念,不能因为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就随意禁止有关地域范围内的他人正当经营和使用商标中的地理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 冯晓青:“我们国家很多地方这些土特产、地方名产都是与某个特定的地方、地名有关的,地名本身作为一种信息,表示一个位置在哪里,任何人其实有自由使用的权利,法律上我们可以说在公共领域的范畴。”
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明确表示:“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
(来源:央视新闻)
举报/反馈
猜你喜欢
- 央视财经|四位?高手齐聚一堂!包子与饺子馅活儿之争,谁能赢到最后?
- 腐竹|很多人都爱喝的胡辣汤,教你在家做,酸辣爽口,喝上一碗真舒服
- 胡辣汤|简易快手暖胃胡辣汤
- 油泼辣子|回民胡辣汤
- 维权|胡辣汤肉夹馍之后,“青花椒”又来了
- 商标|店名带“青花椒”的饭店为何屡次被诉侵权?
- 央视网评“青花椒”被告侵权:这哪是维权,更像碰瓷
- 投机生意|不能让商标注册变成投机生意
- 上诉|将“国粹”二字用于白酒商标?环球佳酿所提申请终审被驳
- 胡萝卜调味料|酥脆焦黄的黄金元宝馅饼,美味的早餐美食,一碗胡辣汤,人间美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