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 )


优惠政策范围适当拓展
那么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 , 《契税法》的变化在哪里呢?
对此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相关负责人解释 , 这次《契税法》也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
具体来看 , 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 , 《契税法》增加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
还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的是 , 申报缴税的期限也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届时纳税人只需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前申报缴纳契税即可 , 这更加符合目前北京市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 , 方便纳税人一次性办结房屋交易、缴税和不动产登记等系列业务 。


二、城建税法将于今年9月施行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 , 按照“总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的原则 ,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征管实际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作了适当调整 。这些调整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一文了解相关要点 。

计税依据有变化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 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 , 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因此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需要同增值税、消费税进行衔接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发布后 , 计税依据的部分变化需要重点关注 。
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 ,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 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 , 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
举例来说 , 位于A市市区的甲企业 , 适用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 2020年8月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元 , 上月申请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10万元 , 则其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100-10)×7%=6.3(万元) 。甲企业可将申请退还的10万元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 可少缴纳税款10×7%=0.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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