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直销和传销的本质区别!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四 )


印波:
首先是利润的刺激,单层次直销利润空间有限,裂变效应基本无法体现,通过传销可以获取更多利润,并且能够运用原子核裂变效应、人际效应获取最大的影响力和利益 。因此直销企业面临着向多层次传销演化的风险和利益动机 。其次是直销牌照门槛很高,使得很多企业一旦进入了直销牌照序列(目前全国仅有91家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金字招牌,这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形成了利益寡头 。一些公司获得了牌照后,觉得已经获得护身符,可以在中国市场上为所欲为,并通过以经销商代替经销人的方式,名义上从事直销,实际上从事传销活动,以各种形式攫取巨额利润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是由于其寡头地位导致 。第三,在监管层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本地的直销企业传销化,发现问题往往是约谈,不会朝公安机关移送,因为这些企业缴纳了大量的税,地方利益作祟,很难形成所谓的合力 。第四,法律规定不完善 。团队计酬即多层次销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从法律上直接加以禁止并不是十分合理,考虑到当前我国消费者心理不是很成熟,这种商业模式容易演变为金字塔型诈骗传销,于是在法律上直接加以禁绝 。在司法认定层面容易扩大化打击,把只作为行政处罚的团队计酬直接犯罪化处理的情况比较常见 。
余钊飞:
这其中的原因首先是急功近利的浮躁氛围促使了传销思想的蔓延 。其次,立法滞后为直销企业异变传销活动的生存提供了便利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理传销活动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对于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依据刑法的规定,按照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的具体犯罪行为,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量刑 。二是对于未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根据传销人员行为违法程度的不同,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方式 。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对于传销人员采取“取两端”的惩罚方法,构罪的判刑;不构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处罚轻重存在较大落差 。第三,监管部门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不够;特别是基层基础薄弱,一些地方传销组织长期盘踞却不能快速发现和有力打击 。第四,反传销等普法工作不到位 。就当前而言,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对于传销活动的一般形态、特点、发展模式以及危害程度等认知不足,不仅是传销企业对传销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有些干部对此理解也不深刻 。
如何规范直销和治理传销
余钊飞:
第一,企业应注重依法经营,以防陷入传销活动 。企业只有牢牢把握法律和政策的底线,坚持依法依规经营,才能正真杜绝进入开展传销活动的陷阱 。第二,加快反传销立法进程,切实做到反传销工作有法可依 。第三,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反传销工作,强化基层基础,落实基层治理任务,组织和发动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遏制传销蔓延势头 。包括强化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摧毁传销组织的生存环境,从客观上提高传销组织的违法犯罪成本 。第四,全社会应共同营造浓厚的反传销气氛,压缩非法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 。要加大对依法经营致富思想的宣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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