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劳动者权益保护角度看,“40小时”工时制度与劳动法立法宗旨不冲突
《劳动法》第一条旗帜鲜明的表明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本质上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国务院对原“44小时”工时制度缩短为“40小时”工时制度,显然更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举措,国务院规定的40小时也没有超过44小时,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
所以目前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为准,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超出部分应当视作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
这里的每周是指从星期一开始到星期天结束,也就是七天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工时,但是《劳动法》第44条又规定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意味着,一周工作不满40小时,也要安排劳动者保证一天以上的休息 。这里的“一天”不限于星期天,可以是周一到周日的任何一天 。不能保证劳动者每星期休息一天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
那么如何认定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员工为公司付出劳动的时间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把工作时间制定为两个时间段,分别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这也是诸多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
首先先来解读下这个这两段工作时间,很多员工认为,早上8:30上班,下午5:30下班,工作时间8个小时,其实这是个错误的算法 。因为这一天的工作事件并不是连续计算 。中间11:31-1:29这段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应当剔除 。因此,正确的计算方式是上午8:30-11:30为3个小时,下午1:30-5:30为4个小时,总共7个小时 。按照一星期工作五天计算,一星期的工作时间仅35小时 。如果此时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星期六继续上班那半天或全天加班,只要没有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
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这样认为,那我可以每天只要求员工上6个小时,然后让员工在春节、五一继续上班,这样不就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了吗?这想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40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也就是说即使员工没有上满40小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这些法定节日依法安排员工进行休假 。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员工休假,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300%的劳动报酬,哪怕节日之后安排员工补休也要支付 。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给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比如可以在下午安排一个下午茶时间、活动休闲时间等,这是不用计入工作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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