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规定 诉讼费收费办法( 二 )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

(六)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

二、申请费

(一)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二)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三)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四)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

(六)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七)海事案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

其 他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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