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7岁少年行凶致一死一伤( 四 )


2、犯罪后 , 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 , 认为是精神病患者 , 但从他在羁押中的情况看 , 似无异常表现;有的人犯罪时精神正常 , 犯罪后患精神病的应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98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对此作了规定:经过鉴定 , 认为患精神病的人 , 在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 , 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 , 不负刑事责任 , 不应对其判处刑罚 , 更不能判处死刑 。人民法院如果对原鉴定有怀疑 , 可以再次送请鉴定 。经过复验 , 如果确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 , 或者虽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须按照法律规定判刑;罪该处死的 , 可以判处死刑 。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 , 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 , 依照法律规定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听到过精神病人犯下伤人杀人罪名但法律却未给与其相应刑罚这让许多人对于精神病人很没有安全感 , 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犯罪行为以及相互间的非法侵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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