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
4、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
5、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
6、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
7、员工在作业时应按章操作设备设施,时刻注意安全,防范安全事故 。
8、员工应团结协作,不得有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9、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
10、员工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接待或处理业务时,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
11、各级主管、干部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
12、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服从管理人员的临时作息安排 。
第十三条:公司的工作时间以生产部安排的工作时间为准,原则上正常上班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生产车间因计件工资而员工主动工作的时间可以延长,但以不得损害身体健康和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为限 。
第十四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情形的判定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五分钟后三十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三十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
2、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 。
3、员要地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开始三十分钟后到班者为旷工半日,工作时间终了前三十分钟外下班者为旷工半日,一个工作日内五小时以上不到班者为旷工一日 。
4、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同意,或提前请示直接在市内办事者除外 。
第十五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情形的处理规定
1、员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50元 。
2、员工旷工半日扣发半日工资,旷工一日扣发一日工资 。一月累计旷工三日扣发一周工资 。
3、连续旷工四工作日或全月累计旷工七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十五工作日者,予以开除,不发给经济补偿和其它补偿 。
4、上款“工作日”是指公司统一安排的全公司员工不休息的工作日,可能含有国家的法定假日 。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方针,按多劳多得,以贡献定报酬、以职责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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