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 二 )


然而,税率开具不正确的发票属于有效发票?
答案显而易见,错误税率的发票不应属于有效发票,错误税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必然也不应属于有效发票 。纳税人凭错误税率的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没有相关的政策予以明确,只是依赖于税务征管机关的心照不宣,潜在的风险性不言而喻 。
纳税人无论是开具还是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一定要严格审查,避免后患 。
延伸阅读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9号公告,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简并后的增值税税率(8月1日开始申报),对农产品增值税会计核算影响较大 。虽然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财会(2016)22号发布时间不久,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增值税居然也有“加计扣除” 。
为了准确核算并确保申报正确,建议企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下进行明细核算或项目核算 。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算
案例一
甲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 。2017年7月10日购进分割猪肉1000吨,含税单价2.22万元/吨,银行转账支付,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如7月份生产领用80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200吨用于香肠加工 。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2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20万元
2、生产火腿肠领用: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 156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32万元
生产成本-香肠 4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备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800*2*11%/11%*(13%-11%)=32万元
3、申报表填写
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图

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


(提示——8a栏次数字“税额”为32)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
农产品并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算
案例二
甲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 。2017年7月10日购进分割猪肉50吨,含税单价2.06万元/吨,银行转账支付 。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如7月份生产领用4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10吨用于腊肉的生产加工 。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9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备注】根据37号文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案例二】中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37号文规定 。
进项税额=50*2.06/(1+3%)*11%=11万元
2、生产火腿肠领用:
借:生产成本-火腿肠 72.12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1.472万元
生产成本-香肠 18.4万元
贷:原材料 92万元
【备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92*40/50)*11%/11%*(13%-1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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