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服装协会的组织章程( 三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服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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