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 , 他认为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是受人崇敬的 , 法院只能、只应当服从宪法 , 适用宪法 , 而且法官受命时是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 。他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 , 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由此他得出结论 , 《1789年司法法》是违宪的 , 无效的 , 不能适用于本案 , 因而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 。由此 , 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这个案子本身了结了 , 而它产生的宪法价值和影响却是深远的、巨大的 , 因为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理由涉及到一个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有权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 , 如果发现国会所立之法与宪法相抵触 , 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 , 不予执行 。
由此 , 本案判决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实践基础 。事实上 , 当时美国政治斗争的两党领袖和骨干们几乎都是美国的开国元勋 。他们的斗争是次要的 , 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问题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 , 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达成“伟大的妥协” , 这才是历史的主流 。马歇尔正是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 才能作出如此伟大的判决 。他以回避政治上的正面冲突换得了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 , 他的智慧足以流传千古 。
【约翰·马歇尔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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