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开庭审理分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四 )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 。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 。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 。另一种是定期宣判 。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 。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宣告离婚判决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
三、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开庭审理活动的记录 。制作法庭笔录,应当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法庭笔录经宣读或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 。
四、审结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对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由于民事诉讼法对需要再次延长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限没有明确,因而,从理论上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没有最长的期限 。2000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弥补了这一立法缺陷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一,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第二,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第三,诉讼中止的期间 。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 。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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