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统筹地区要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 。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010年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 。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 。
八、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 。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
九、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不分甲乙类)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此类复合药名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确定 。
十、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其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 。《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 。
十一、《药品目录》(2010年版)于2010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可以设置一个月的过渡期,原《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
十二、《药品目录》在实施过程中,依据药品使用情况,遵循基金安全运行和合理用药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必要的调整 。
十三、本《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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