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四 )


郊县号牌的燃油助动自行车禁止在市中心区域内行驶 。
   拖拉机不得在市中心区域内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内行驶 。
第三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公交先行、方便市民和有序安全的原则核定行驶路线及站点,并应当自收到行驶路线及站点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长途客运班车、通勤车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站点行驶或者停靠 。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到前方路段交通受阻时,应当依次行驶;需要停车等候通行时,不得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道路禁止停车线内 。
第四十条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道路上,禁止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
   在划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道线的道路上,禁止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 。 但遇非机动车道上有机动车临时停车、障碍物或者路面损坏等必须借道行驶的除外 。
在划有分道线、停止线的交叉路口,禁止非机动车越线停车 。
禁止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或者任意停放 。
   第四十一条 高架道路为机动车专用道路并禁止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
-五?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六?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七?绞接式客车、带挂车的汽车和载重量在八吨以上的货运车辆;
-八?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动车辆 。
   第四十二条高架道路车道分为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 。 在道路畅通状况下,车辆应当按车道所示速度标记行驶 。
第四十三条 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任意变换车道 。
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需要变换车道的,不得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
   第四十四条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况完好,不得发生因缺电、缺水、缺油造成的抛锚,不得任意停车 。 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应当将车辆移至路面右侧,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 。
第六章 道路和停车
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建设应当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需求,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道路的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
第四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设计时,应当考虑道路交通和管理的需要,其中交通组织方案和交通安全设施、路口渠化的设计等,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
   道路建设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
第四十七条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百二十厘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百五十厘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二十厘米 。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占用道路危害交通安全或者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二?设点擦洗或者维修机动车辆;三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标志、标牌 。
   第四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和方便识别的要求,依法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对损坏、残缺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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