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车主拖行虐狗事件:为什么人们总是关注吃狗的人,而不是关注偷狗的人呢?( 二 )


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 但是, 欧阳老人的受伤, 与其具有因果关系 。
在经过对欧阳老人损失金额的重新计算后, 法院判决, 李某应赔付欧阳老人209775.03元 。
这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 动物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到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 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应认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 与动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因而动物的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那么, 城市养狗, 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养狗, 有着以下法律责任 。
在我国,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 一旦发生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 动物的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 动物致人损害的, 属特殊侵权,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
1、一般侵权责任 。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 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
比如, 受害人无视警告, 故意挑逗、刺激狗, 致使被狗伤害的, 可以减轻, 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
因此, 作为狗的主人, 必须尽到义务和责任 。
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可以减轻责任 。 ”
另外, 刚刚于今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动物防疫法》, 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 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 ”
2、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动物的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 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
我国《民法典》对此, 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因此, 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 无论什么原因, 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 都要承担责任 。
以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 城市养狗, 可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武汉的女子卢某, 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令人惋惜, 但是, 更应引起养狗人士警醒 。
对此, 你有何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
我是周律师, 无偿普法, 义务解答, 欢迎关注, 一起以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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