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狗咬人事件最新:河南小学生遭恶犬扑咬致重伤,狗主人带狗逃逸,对此你怎么看?( 三 )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 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
第十三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第十五条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 。 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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