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标准有:( 二 )


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一样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行政许可证、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 。此类文书载明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和承担的具体义务、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期限、救济途径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日期 。它是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凭证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为各类规范文件,如法律文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 。这些文件以篇、章、节、条、款、项、目的结构,载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执法机关应当为或应当不为以及违反本规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以及生效日期、发文机关等内容 。
5、作用不一样 。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认、保护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惩罚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调整,维护国家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正常管理秩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调整国家与普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的调整有一个标准 。为了达到对社会的及时调控和长效管理目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总是缺一不可 。
6、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运用 。具体行政行为要以抽象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主体、实体和程序为依据,否则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适用,就是一堆废纸 。同时,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运用,又给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借鉴,促进抽象行政行为进一步完善 。
7、法律救济途径不一样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由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分别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机关也有权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不能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有错的,只能对依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
8、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间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间往往是确定的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当事人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各类行政许可证也有一定有效期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存续期限则是不确定的,其一旦生效,只要不被制定机关宣布废止,效力就一直存续下去 。
总之,在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运用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各自的特点、性质及其区别的分析,对现实生活中许多行政活动的定性和依法行政是很有益的 。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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