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 , 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 。如单方违约 , 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 。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 , 视为违约 。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 , 视为违约 。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 , 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 , 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 , 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 。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 , 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 , 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 , 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 。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 , 陵卖按违约处理 。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 , 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 , 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 , 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 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 , 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 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 , 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停牌 , 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 , 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 。未尽事项 , 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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