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名秘书长 。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或会长指定人为社团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可连选连任 。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
第三十五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 。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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