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申请条件( 二 )


深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为了使政府有限的财力和资源 , 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较低、住房较困难的家庭 , 《办法》严格限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和面积标准为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等 , 具体操作的标准由地方制定 。
《办法》规定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这三项制度的建设 , 增加了申请、审批程序的透明度 , 有利于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 。符合条件的 , 应当公示 。公示后有投诉的 , 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 , 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 , 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 , 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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