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 三 )


值得关注的是 ,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和身心健康 , 《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确定为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 。
亮点五:规范国家机关处理活动
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惩治犯罪、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等职责 , 国家机关需要处理大量个人信息 。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 但近年来 , 一些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也反映出有些国家机关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处理流程不规范、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
对此 ,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作出专门规定 , 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 并且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 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
亮点六:赋予个人充分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 , 包括知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处理事项、同意和撤回同意 , 以及个人信息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等总结提升为知情权、决定权 , 明确个人有权限制个人信息的处理 。
同时 , 为了适应互联网应用和服务多样化的实际 , 满足日益增长的跨平台转移个人信息的需求 ,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作了原则规定 , 要求在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情形下 ,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提供转移其个人信息的途径 。
亮点七: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 据此 , 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 ,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
在此基础上 , 《个人信息保护法》设专章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义务 , 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 指定负责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 定期对其个人信息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 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进行自动化决策、对外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等高风险处理活动进行事前影响评估 , 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和补救义务等 。
亮点八:赋予大型网络平台特别义务
互联网平台服务是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显著特征 。 互联网平台为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提供技术支持、交易场所、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等服务 。
“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 , 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 , 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 。 ”杨合庆指出 ,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平台内的交易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和支配力 , 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 。
据此 ,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这些大型互联网平台设定了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 ,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制定平台规则;对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 , 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 接受社会监督 。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上述规定是为了提高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业务的透明度 , 完善平台治理 , 强化外部监督 ,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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