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 二 )




05 十二、对从事传销的人员是否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



06 直销和传销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的直销及传销的立法状况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 今年,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 。

●1997年:国家工商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 。 由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对传销有过如下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 《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

● 1998年4月18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 《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 传销企业进入严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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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2002年2月21日 :外经贸部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店铺经营,业内称之为31号文 。

● 2004年2月11日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再次确认了中国将加快直销立法进程 。 他表示,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直销业的管理办法 。

● 2004年5月18日 :“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成立 。 “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成立,这是一个过渡性组织,原由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锦记、玫琳凯、如新、康宝莱7家企业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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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2004年9月10日 :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直销论坛开幕 。 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牵头,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直销论坛在厦门悦华酒店开幕 。 重点讨论准入门槛 。

● 2005年4月8日 :雅芳公司成为中国首家官方批准的直销试点企业 。 雅芳全球董事会主席兼行政长官钟彬娴在京宣布,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正式批准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直销开放前第一家试点公司,在北京、天津和广东省进行直销试点 。

● 2005年8月10日 :国务院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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