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样对比一下 , 就很好理解什么叫“合理怀疑” , 什么叫“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罪” 。
也能解释 , “民事案件只要求优势证据”是什么意思了 。 即民事案件的审判中 , 例如被举报审理的虐待儿童事件 , 法官是先站在儿童已经受到了虐待的立场去找证据 , 去想尽一切办法论证这个罪名是成立的 。 而刑事案件中 , 法官是站在嫌疑人是无辜的立场 , 去论证罪名不成立 , 一旦有任何疑点都很难宣判 。
这二者的区别可太大了 。
所以说 , 在美国 , 所有社会成员都有义务举报虐待现象 , 而举报的标准仅仅只是有“理由怀疑” 。 你觉得虐待发生了 , 你就可以报警(而且是必须报警) , 警方就会来调查 , 法庭就会立案审判 , 而举报人的义务仅仅到举报电话为止 。

接到举报后
美国处理儿童虐待事件的机构为儿童福利局 。
在接到电话举报后 , 福利局首先会按照案件紧急程度进行调查取证 。 此类案件按照紧急程度分为四个等级:P1、P2、P3、P4 。 其中P1是最为紧急的一个等级 , 这一等级的案件调查人员需要在接到报告后两个小时内上门调查 。
在上门调查时 , 调查人员会在保证隐私与安全的情况下与案件相关人员单独交流 , 还会对涉案人员进行背景调查 , 查看其有没有犯罪记录 。 调查结果均会被记录在电脑中 , 每个个案与每个涉案人员都会有唯一的编码 , 确保不会混淆 。
在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 , 儿童福利局需要结合各种资料 , 对儿童的生存环境进行安全评估 , 判断孩子在家中居住是否安全 。 评估结果大致分为三种:
一 , 家中某人对儿童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 此人必须立即搬走 , 儿童才能在家中继续居住;
二 , 家长的基本育儿能力不足 , 必须有另外一人(safemonitor , 通常是其他亲属)搬到家中与家长和儿童一起居住 , 并且需要及时向儿童福利局报告动态;
三 , 在最糟糕的情况下 , 需要将孩子移出原家庭 。
如儿童正在面临生命危险、严重的身体伤害和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 , 儿童福利局可以不经父母同意直接将儿童带离家庭 , 由国家行使临时监护权 。 儿童一般会被安置在亲属家(Kinship Family)、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或者小组家庭(Group Home)中 。
但是因为这样的带离决定没有经过司法程序 , 也只是暂时的 , 更像是让孩子与家庭暂时隔离 。 在带离期间 , 儿童福利局会对该家庭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 。 参加风险评估的除了儿童福利局的调查人员 , 还包括被举报人(很有可能是孩子的父母) , 以及被举报人任何想要带来的支持者 。
双方会讨论哪些家庭因素构成了对孩子的虐待 , 家庭优势是什么 , 以及有可能接受孩子的亲戚或朋友的名单 。 如果经过讨论 , 儿童福利局认为风险已经消除 , 其会将受虐儿童重新送回家庭 , 而如果风险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还将长期存在 , 儿童福利局会向法院提起受虐待与忽视的诉讼 。
如果这个孩子再也不可能回到父母的监护 , 那么终止父母监护权利(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的程序就会启动 。 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来决定是将儿童安置在永久性收养家庭的监护中还是允许儿童离开父母独立生活 。

罪名成立后
有了虐待的定义来评判 , 有了《举报法范例》的保障 , 那么一旦虐待儿童的罪名成立 , 责任人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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