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取得网络证据的应对办法二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
公证取证方式并非万能, 随着互联网向更深层次和更广泛发展, 当事人自行取证和公证取证会碰到更多不可预料的阻碍 。 为此, 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取证义务 。 网络服务商为其用户上网后的信息流通提供技术支持, 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 并留下记录 。 这应当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最主要、最可靠的证据来源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 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 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 网络服务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 。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 但笔者对此规定认为不妥当, 该司法解释有行使行政权之嫌, 在现实中难以执行 。 因为司法解释不属于行政法规, 不能作为强制性行政规定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 网络著作权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向著作权人提供证据的行为, 法院也是爱能莫助 。 另外服务商也没有向非法定机构提供证据的义务 。 对此, 笔者认为对于该类证据取得应当是在诉讼中, 经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或法院根据案件自行决定由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提供证据, 网络服务商有协助法官调查取证的义务, 如果不协助或不能提供则人民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
以上内容就是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了, 如何收集证据?的内容啦,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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