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 属于业主共有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
【住在小区里,一定要了解这14条物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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