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
企业将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 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3
1.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时扣除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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