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四 )


【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 , 转让专利技术是销售无形资产 , 免征增值税 。 这里所说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 申请免征增值税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 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应计入综合所得 , 参与年终汇算清缴 。 张某取得该笔收入是应预交个人所得税为:
100*(1-20%)*20%=16(万元)
如果采用业务转化筹划技巧 , 张某不转让技术专利使用权 , 而是将技术专利进一步开发 , 以技术服务的形式将专利技术应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中 。 按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测算 , 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1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 。 若张某愿意采取技术服务形式 , 则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实现递延缴纳:
(1)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
(2)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 , 个人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 , 应于取得所得的当月按照20%的比例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 , 同时并入综合所得于年终汇算清缴 。 张某应预交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 。 这种筹划法主要好处在于可以递延纳税 。
若采用技术投资入股形式 。 技术投资入股的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 。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 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 , 免征增值税 。 根据[2016]101号文 , 个人技术投资入股 ,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作为股票(权)的 , 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 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 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 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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