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 )


(五)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使用权不可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含变相行为) 。 违者 , 一经发现、查实 , 处以1万元以上 ,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
(六)未获准或被取消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可在接到批复后15天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 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八条 使用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违规应承担的责任:
(一)如发现超出规定使用范围或产品的特定品质不合格 , 要及时整改 , 情节严重的 , 报请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凡违反本规则而引起的经济责任 , 由商标使用者无条件承担;
(三)凡违反本规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 , 由安溪县茶业总公司撤销其使用权 ,  收回《准用证》 , 造成损失的 , 由其赔偿;
第九条 自动放弃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 , 由安溪县茶业总公司公告于众 。
第四章 对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条 安溪县茶业总公司是该证明商标的日常管理机构 , 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负责对该证明商标的产品全方位跟踪管理;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该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 , 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加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 做好安溪铁观音的宣传、保护工作 , 严防在安溪铁观音种植区域内 , 钻安溪铁观音的习惯简称----“铁观音”的空子 , 以“铁观音”为品名进行包装物印刷和产品营销的侵权行为 。
第十一条 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受到侵害时 , 安溪县茶业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二条 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的产品特定品质由安溪县茶业总公司下设的安溪县乌龙茶质量检测中心站检测 。
第十三条 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 , 主要用于申报产品的考察、检测、评审、监督 , 受理商标案件的投诉和查处 , 做好商标的宣传、公告等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商标注册人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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