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民间契约的发展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什么是契约?从现代的角度来看契约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从而成立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带有强制性 , 是一种私法自治的体现 。
从历史上来看 , 我国的契约自2000年前便开始出现了,与我国百姓的人生、经济和生活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 更甚至可以形象社会发展的秩序 。
现如今虽然历史不断发生变化,可是我国民间的契约精神依然存在,从一些遗留下来的契约书也可以看出古人的契约精神,这样一种契约精神在明朝时期迎来了一个发展的高潮 。
那么,这其中有着怎样的历史故事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 。
一、明朝民间个人财产的契约体现明朝时期 , 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交易规则,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着不同的财产契约 。总的来说,明朝财产契约涉及到方方面面 , 打开了社会财产契约的大门 。
当时 ,  财产的交易契约涉及到土地、房屋和池塘等,其它种类的财产又涉及到耕畜、车船和器物等,可以说凡是社会上能够看到的物品,皆能够以契约关系体现商品交易 。
以明朝时期的土地为例子 , 土地主要可以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种,官田属于朝廷所有而民田则属于个人所有,前者禁止买卖后者则需要根据具体历史背景来考量 。
洪武皇帝执政时期为了促进民间生产发展,不断鼓励老百姓进行开垦荒地以扩大土地生产力 , 这些被开垦的荒地达到一定年限后,就可以归个人所有且官府还会给相应的证书 。
除此之外,在战场上立下军功也可以通过赏赐获得土地所有权,官田也因为赏赐得以变成民田 。时代背景不断在变化,朝廷的政策也会在不断变化,土地的侵占也会使得官田变为民田成为私有财产 。
明朝年间有一种名为“卖田骨契”的契约 , 这一种契约体现了当时土地买卖的多样化,用现在的话来说“卖田骨契”卖的是土地的收益权而不是土地本身 , 与土地买卖有着根本上的差别 。
现如今我们把资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其实早在明朝时期这样一种概念就出现了,不动产典当包括土地和房屋,动产典当则涉及到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
根据历史的记载,明朝时期典当领域种类的划分非常细致 , 基本就和正常的商品交易一样,由此可见明朝契约典当行业的发展与繁荣情况 。
明朝典当契约有着诸多的规则条例,比如出典人也就是典当物品的主人对于所典当的物品,在一定时期内都有着回赎的权利,典当的价格大多为卖价的一半 。
当然,契约对出典人也有着一定权利的限制,比如对于所有的出典物不得重复出典、不得提前回赎、不得转卖给他人,大明朝的法律对这一规则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 。
【明朝时期,民间契约的发展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承典人也就是典当铺的掌柜或者负责人员,对于典当的东西有着维修和保护的义务 。若是典当人在规定的范围内没有将东西按时赎回或者无力赎回,那么双方就可以把典当契约转变为买卖契约,当然需要补充一定的差价 。
不同的情况也有着不同的方法,在有些契约之后会直接写有到期不赎转典为卖,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的便利性 。针对一些类似于“不交付”的典当物,比如还在居住的房屋、耕牛等,典当人需要收取一定的利息 。
总的来说 , 明朝时期的契约现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各种类型的典当物品、各种各样的典当手段与方式层出不穷 。
二、明朝不同组织间的契约行为在任何时代都会有集团、团体等民间组织的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组织经济 , 为了保障利益、规范管理明朝的契约精神在这一领域也有所体现,被称之为“民间规约” 。
宗族文化是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文化体现,而在宗族文化下产生了“宗族”这样一个组织,它是由多个家庭构成因血脉关系而构成的民间组织,因有着经济往来所以也存在财产保障需求 。
宗族文化之下形成了一种“族产”的改变,这既是宗族立足的根本,也是后代子孙赖以生存的基础 。如何形成族产?往往是同宗各家按照一定的比例拿出土地形成族产,由祖宗来经营获取收益 。
明朝时期,宗族财产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出租给其它人,进而通过收取租金为家族赚取那个硬的财产,像这样一种经济活动无形中也是有着契约存在的 。
除了以上的契约现象之外,明朝时期“乡约”也是一种契约的常见形式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人一旦老去对自我的管理就会下降,这个时候社会上的乡约组织便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一种责任便是以契约的形式体现的 。
明朝时期的社会管理有“禁约”一说 , 像一些赌博行为、违背道德的行为等,皆会受到社会上的谴责,朝廷也会又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而“禁约”就是集体所定立的一种民间契约或者说具备契约性质 。
三、契约意识所产生的影响和意义几千年来民间契约有着它存在的重要意义,既是朝廷管理社会民间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 也是老百姓与老百姓之间形成一定约束力最具效用的方式,契约经历了几千年的实践早已确定了它的地位和重要性 。
早在汉朝时期,民间就已经有着对契约规定的法律条文,这一个现象也显示了契约的重要意义,在处理民间问题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处理社会问题的最佳手段之一 。
及至明朝时期,我国的社会契约已经发展了千年之久,所以明朝契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成熟期限,对于调控民间矛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非常显著 。
明朝年间,男女婚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而且因为儒家思想迎来了一个发展的高峰,所以此时明朝的婚礼制度有着各种各样的形式,这类形式皆是以契约文书体现的 。
当时,男女在结婚之前亦或者是入赘、二嫁时,都会有相应的文书确定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其中不仅涉及到夫妻关系,还涉及到了财产、个人利益的权利的,与现代的婚前财产划分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
文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要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设立到男女双方的身世背景、身体健康程度,财产关系的确立等,由此可见契约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涉及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
总的来说,明朝关于婚姻的契约书并不仅仅只是一种文书,它代表着对婚姻赋予的完整性、合法性,文书契约本身也是对夫妻关系合法的证明,就好似现在的结婚证一般,从开始到结束形成了一种独立且完整的婚姻流程和约定 。
封建王朝时期,对于人口买卖皆是要受到谴责的,可是当时的背景却又无法组织人口买卖这一种情况 , 因为经济环境与生活环境与现在不同 。
古代因为生产力比较低下,很多家庭在生存上都存在巨大的困难,通过契约的形式买卖儿女,既可以改变一家人的生活状况,儿女也能够进入大户人家谋求一条生路 。
明朝政府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买卖人口,可基于现实情况又不得不对这样的现象予以肯定 , 而这样一种肯定便是以契约文书来体现的,当然前提是“被交易的儿女”属于合法途径得来的 , 比如自己的儿女可以,但拐卖而来的孩子却不受法律允许 。
明朝时期的契约种类非常多,它是对社会中秩序调整的一种体现,值得一提的是契约管理除了在基层百姓之中有所体现外 , 一些家族内部为了方便管理 , 也会执行一些相关的条约,从某个角度来看这些条约也是契约的一种 。
这样一种条约是家族成员之间商量之后共同制定的,既能够保护宗族文化的传承,也可以在管理宗族时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和约束作用,很好地体现了契约的约束性和高效性 。
这是一种自我管理的体现,也是一种自我约束的体现,更是我国契约文化的辉煌体现 。如上述所言,最早期的契约文化出现在秦安时期,那个是有以金属、竹简为载体,记录契约的内容和规定 。
隋唐时期,社会生产技术不断发展,这一时期的契约皆体现在纸张之上 , 明清时期契约的材料就比较多了,所涉及的领域、规范化格式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进步 , 有力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百姓之间的和平相处 。
明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最辉煌的一个时期,航海技术、土地制度和经济制度等 , 比之前朝都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契约文化、契约文书也是如此 。
民间百姓的人身权利、财产安全、社会上的公共事情和公共管理等皆以法律、契约的形式来体现 , 可见明朝时期的契约精神已经形成,并且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加强 。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明史》、《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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