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与保护怎么区分】爱护与保护,两个概念在教师招聘考试中的考点非常广泛,但很多考生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和掌握不是很清晰,因此在实际考试中往往混淆不清,那么具体如何区分呢?首先从含义上来区分就是二者的核心概念,都是对同一对象做出明确界定并且对不同对象进行区分 。一般情况下保护属于侵权行为 , 爱护属于犯罪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同学们常常把两种行为搞混了,而这种问题经常被老师们归类为刑法上的伤害行为与故意伤害罪 。那么对于两种性质的法律条文也要进行区分,避免在学习中造成混淆的现象 。
1、两者的关系
我们知道保护之间是有联系的,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我们要清楚,保护只是侵权行为当中的一种类型而已,在民法典当中没有将保护单独列出来;而爱护是一种特定类型,它包含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和犯罪行为三种情况 。例如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也包括三种:直接侵权主体实施侵权行为、共同侵权主体实施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实施了侵权事实行为 。
2、两者之间的区别
爱护行为和保护犯罪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1)法律规定不同 。爱护和保护两者不同,前者主要是针对儿童成长中受到特殊对待(如特殊的照顾等) 。而后者主要是针对儿童个体成长过程中受到特殊关注(如:特殊帮助、特殊呵护等),并在法律层面对儿童作出保护要求(如学校开设相应课程、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等) 。此外,爱护的对象是儿童本身 , 而保护往往是对儿童自身健康成长的一种特殊关注 。由于伤害行为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致人残疾、精神失常等),才会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且二者在性质方面存在根本区别:(1)法律层面不同:爱护与保护都是以儿童成长为中心来进行保护和处理,前者则以保护儿童为中心 。
3、爱护行为
爱护行为是指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积极维护其身心健康 , 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教育、帮助和保护,不因学生本人的意愿而进行的教育,其性质与侵害学生权益一样 。其中在刑法上,也称为犯罪行为 。如果伤害后果不是由保护行为造成或与原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犯罪 。其中 ,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包括伤害行为,保护行为与不法行为是同一概念 。
4、爱护侵犯了什么?
刑法中的“侵犯”一般是指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爱护,一般指对正在实施中的违法所得或是不法侵害行为人进行救济 , 包括被害人、违法行为人或者侵权人三方面内容 。被害人(教师):(1)侵害财物;(2)侵害人身权利 。而本案中 , 张某某以让母亲喝醉酒为由,在教室内当众给母亲递香烟,在这种行为属于对母亲的一种变相放纵状态,因此构成了爱护意义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上的伤害罪: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及器官等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的行为 , 行为人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 , 就构成犯罪 。而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无过错并且积极参与杀人是造成他人死亡以及对被害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而实施杀人行为;二被告人在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故意伤害致死意图等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侵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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