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 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 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 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 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 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 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一、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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