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利息是否算入集资金额?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有的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会约定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行为中,特别是高利贷,预先扣除利息是比较常见的 。比如约定借100高利贷多支付的利息能否要回,月息10% , 也就每个月给利息10块,才出借是预先扣除10块钱利息 , 集资人实际得款90,但双方签的借据名义是100 。
这时集资人如果被指控涉嫌非法集资,数额应该以90元计算,预先扣除的利息10块钱因为并没有进入集资人的账户,因此不能算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
这种情况还包括,投资人投入集资款时,集资人当场返还一部分利息的,这部分利息也应该算作预先扣除的利息 , 不能算作非法吸存的犯罪数额 。
因此高利贷多支付的利息能否要回,应该以集资人实际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而预先扣除的利息,并没有被集资人实际吸收,并没有实际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不能算入非法吸存的犯罪数额 。
因此,在刑事律师办案实务中,应该注意对犯罪的数额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鉴定原材料,不能完全以集资参与人的借据、借款合同为单一根据 。
但是 , 如果没有预先扣除利息,而是到期支付利息,则利息不应该扣除 , 这种行为只能算作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定期支付利息的数额 , 只能算作集资人对集资款的处分,不能扣除实际非法吸存数额,但是可以纳入投资人损失的数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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