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些特点 , 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出让的方式、划拨方式,还有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些特点,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而是经过国家批准,无偿的 , 无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 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者应当交纳土地使用税 。划拨土地使用权也不是不交钱 , 也要交一定的费用,有的是缴纳补偿费,安置费后交付使用,还有一种就是无偿的,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样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出让方式的使用权,它是有年限的,但是对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虽然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 , 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 , 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哪些情况下适用划拨方式取得?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 一般下列情形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工业事业土地所有权转让协议带地面建筑,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 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主要是一些行政机关用地 , 还有公共设施的用地都用划拨方式,非商业性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 , 同级行政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
那么,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 , 抵押的限制性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 , 抵押 。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行政机关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或收益抵交出让金的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 , 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收其违法收收入,并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让 , 出租,但是符合一定的条件要交补交相关的出让金 。也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债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为受让人 。
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它是禁止买卖,但是出售有一定的方式 。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合同中的约定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发利用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刚开始是没有年限的,但是如果是经过转让 , 那么其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减去原有使用的年限 。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办理出让,划拨土地使用转让,要进行收回土地,再进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减去原有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 ,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享有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并转让,地随房走 。
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 , 使用范围的土地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土地所有权转让协议带地面建筑,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就是地随房走,房地一并转移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行政机关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如果有转让低于市场价格的有优先购买权 。
项目收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属于转让的范畴 , 具体内涵是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股份,达到获得项目公司所拥有的土地的目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有一种转让的方式是收购公司,收购项目,收购项目公司 。收购项目公司达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 就是把这个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在公司名下 , 将来公司一并收购 。好处是避免了公开收购购买土地带来的竞争和麻烦,手续简单,便于操作,节省直接转让土地使用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不需要交税费,可直接拥有原项目的开发人员开发面积 , 就是取得这块土地,直接把公司取得,通过股权变更转购买股权的方式也是可以通过取得转让 。
收购项目公司的缺点在于人员整合的风险,可能存在公司法财务法律方面的遗留问题,需要前期做一个尽职调查 。所以收购公司也是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方式 。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 , 很多律师就只做刑事诉讼 , 不做民事和行政,很多律师就只做民事或者只做融资,只做上市类案件等等 。楹庭就是主做政企纠纷类包括征收、招商引资合作当中的一些行政协议的纠纷的,包括关停引起的一些纠纷 。如果企业主遇到此类的纠纷 , 要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律师会根据不同的案件,制定维权方案,因为每个案子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
【划拨方式取得与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特点?】本文到此结束 ,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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