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忽视的会计科目-“税金及附加”

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同时核算规模也由“消费税、城市保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扩展到了原“管理费用”项下核算下的“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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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忽视的会计科目-“税金及附加”
一、那么,哪些税费不应当通过这个科目核算呢?
1、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必定不会在“税金及附加”核算 。增值税只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态,只需要通过资产负债科目核算 。如果进项税不能抵扣应当计入资产本钱或费用,也不会计入“税金及附加” 。
2、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经营后所得征收的,而“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税费,“税金及附加”影响的是“营业利润”以前的损益,所以企业所得税也不在“税金及附加”核算 , 在“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核算 。
3、此外,还有一些税费需计入资产本钱,比如:车辆购置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耕地占用税等 。
二、除了了以上罗列的内容 , 还有哪些税费应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呢?
1、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销售发生的“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转让已计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计入转让本钱或清算本钱 。
2、文化事业建设费 。
3、水利建设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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