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是不是合法?犯法、合规一线之隔,想赚钱到底应当如何做?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购十分普遍;同时,因为我国《海关法》关于进境旅客携带货物、物品关税的提高,刺激了电商海外代购业务的兴起和迅速发展 。愈来愈多的人专门或兼职从事网络境外代购活动 。
电商海外代购一方面知足了国内不少人对于海外物美价廉商品的需求,也反过来增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 繁华了市场经济;但另外一方面,电商海外代购却规避了我国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其不利的规定 。
案例
2012年,北京市第二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三被告李某、褚某和石某经由预谋 , 分工合作 , 李某、石某(李某去韩国带化装品29次,石某17次)以走无申报通道方式携带化装品入境,褚某负责在韩国的免税店结算 。
三人总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关税约人民币110万余元 。此前,被告人褚某曾因携带大量化装品从无申报通道进境被行政罚款并拘留 。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偷逃应缴税额尤其巨大,形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
被告人李某认为,李某其实不知道携带化装品等货物入境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所以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货物入境 , 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 。此外,其对检方所提供的证明其实际走黑货物金额的证据存在异议 。
2013年2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讯决被告人李某、褚某和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认定三被告总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约109万余元 , 分别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判处分金50万元、35万元和30万元 。
2013年5月6日,因原审对海关出具的核税证明书和定单上货物是不是全体入境认定不明 , 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讯决,发还重审 。
2013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由对海关从新出具的工作证明和海关缉私局从新出具的核税证明这两个关键证据的质证,从新审理查明,李某与褚某经由预谋后 , 伙同石某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装品等货物后 。
分别于2011年4月19日、2011年8月30日,采取以客代货的方式从沈阳仙桃机场、首都机场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分别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21500.67元和62208.05元 , 共计偷逃税款金额为83708.72元 。
法院终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分金4万元;判处被告石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 , 褚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以案释法
淘宝网上网络代购的商家大量存在,而他们暗地里更有成千上万的消费者 。大家早已将网络代购现象司空见惯 。如果李某因而被定罪入罚,那么可能不少淘宝的商家也会接踵被追究刑责 。因而 , 此案一出,争议颇多 。
争议焦点,集中在下列几个方面:
1.电商海外代购行动有没有法律进行规制 。三种意见分别认为李某行动合法、一般违法行动或者犯法行动 , 在理论上牵涉到经济活动中合法行动、一般违法行动界线问题,即目前我国电商海外代购行动有无直接的立法对其作出规范 。
2.李某主观上是不是“明知”其屡次带化装品入境属于走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犯法主观形成要件为故意,故李某在主观上是不是明知其携带化装品以无申报通道进境的行动属于走私,对认定本罪成立拥有抉择意义 。
3.李某能否形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形成此罪,其行动就要相符《刑法》中对于本罪主客观方面的规定 。
4.李某量刑是不是太重 。法官在量刑进程中应当严格依法量刑,还是可以依据我国相关刑事政策的指点,结合我国融洽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同案同判”的司法精神来灵便量刑 , 以追求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个问题对本案李某的量刑轻重有重大影响 。
电商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法律对其性质的评价上存在下列几种说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 , 因为我国目前对于电商海外代购相关的监管法律尚不全面,电商海外代购在现行法律中处于灰色地带,如果我国行政法或者说是刑法过分苛责,难免会使网络代购人发生不公平感 。
因而,出于这类斟酌,这类观点认为一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引导这类行动合法而健康发展;另外一方面,新法没有制订出来之前,网络代购行动应作合法处理 。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网络代购行动不但触犯了海关相关法律法规 , 而且触犯了我国《刑法》,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应答李某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的规定应当得到切实执行 , 不可以让位于其他任何社会利益 。
而在李某在通关进程中是不是有逃税故意,李某认为自己没有明知海外代购为走私行动,不知代购化装品需走申报通道,也没有故意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国家税款的想法 。因而,将其行动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实属客观归罪 。
而检方认为,李某之前的职业为空姐,对海关有关旅客入境携带物品的法律规定应有所了解 , 并且其同伙曾因走私行动受过行政处分 。所以,检方坚持李某对自己偷逃税款的行动“明知” , 因而,其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
对于原审认定的李某走私普通货物109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分金50万元,这类结果让不少人为之喊冤 , 认为原审量刑太重 。而一审从新审讯后法院认定走私数额8.3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原审和一审量刑的不同是由于法院认定的数额有所不同 。有观点认为李某量刑太重,由于2011年底扬州和2013年2月上海也出现了因网络代购行动入刑的案件,这两个案件与本案在走私数额差不多的情况下 , 其他两案均被判处缓刑,而此案一审却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相对于来说,李某处分太重 。
也有观点认为,按照我国《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的量刑数额规定,李某判处相应的刑期完整相符法律的规定 , 因而本案不存在量刑太重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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