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为什么要为女性犯人,专门设立五种刑罚

女子在中国古代地位低下,往往处于男性附属品的地位,深居简出 。因而犯法的机率较之男性,是少之又少 。不过,也不排除了某些女性的过激行动惹怒了官府的事情 。于是,怎么给女人施以刑罚,成为了一个颇让人伤脑筋的问题 。
有的妇女犯了罪,可以不受惩罚,由于她们是男人的附属品 , 可以有自己的男人代为受刑 。这应当算是对女子行刑的一个极端 。古书中关于“妇人不著械”“妇人无肉刑”的说法也有不少,体现出法制“德”的一面 。
早在五千前奴隶制的夏代开始 , 中国就有五刑刑罚 , 包含墨(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割鼻子),剕(去膝盖骨),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西周时期吕侯编著的《吕刑》有明确记载 。
到了汉朝文景两帝,开始有了封建制五刑,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了这五刑为:笞、杖、徒、流、死 。其中死刑为绞刑和斩刑两种,流行分为三等——流一千、一千五和两千,徒刑分为五等——一年到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 杖刑分为笞六十直到笞一百,以十为等差,笞刑分为5等——十到五十,以十为等差 。这封建制五刑一直为后世所沿用,一直到清末变法时才被扭转 , 减轻了刑罚的残暴性,为社会保存了必要的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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