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配密码转移别人钱款该怎么定性

从行动手腕、银行是不是被骗、有没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分析——
猜配密码转移别人钱款该怎么定性
案情: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卫某与孙某共用一QQ账号,卫某发现该账号上的QQ钱包绑定了孙某的一张银行信用卡,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卫某猜配出孙某的支付密码后,使用该信用卡,通过QQ钱包、财付通支付的方式屡次进行网上购物等日常消费,合计人民币7700余元 。
分歧意见:对于卫某通过猜配密码非法转移孙某账户资金行动的定性,存在不赞成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卫某的行动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欺骗活动,欺骗数额较大,形成信用卡欺骗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卫某非法获取钱款的行动并未使用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被害人财产损失的主要环节是使用行动,应以盗窃罪定罪处分 。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冒用型信用卡欺骗与盗窃的区分,具体理由如下:
盗窃罪与信用卡欺骗罪犯法手腕不同 。盗窃罪与信用卡欺骗罪区分的关键点之一系犯法手腕不同 。盗窃罪通常采用秘密办法盗取财物,信用卡欺骗罪则是通过冒用别人信用卡等方式施行欺骗活动 。依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所称“冒用别人信用卡”,包含四种情景,其中第三种情景即盗取、拉拢、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别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案件中,行动人非法获取别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动是手腕行动,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信用卡的行动是目的行动,通过互联网等冒用别人信用卡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和危害金融秩序的,才存在成立信用卡欺骗罪的空间 。
依据《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规定,信用卡磁条信息是指信用卡磁条的磁道上所记载的有关客户信息,主要包含主账号、发卡机构标识号码等 。本案卫某猜出密码以前,被害人的QQ钱包已绑定相关信用卡,对于行动人而言,猜配QQ钱包支付密码后,并未通过盗取等非法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信用卡卡号、密码等信息资料,与信用卡欺骗罪中获取别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存在本色区别 。更加重要的是,从一系列行动来看,卫某主观目的在于秘密盗取财产,至于信用卡的账号等具体信息对其而言并没有意义,因而,其行动不形成冒用型信用卡欺骗 。
银行是不是被骗不同 。盗窃罪与信用卡欺骗罪区分关键点之二系银行是不是基于毛病认识处罚被害人的财产 。信用卡欺骗罪中冒用行动之所以被制止,是由于冒用行动使付款方对取款方的身份审核产生毛病认识,而身份事项在信用卡取款或消费中是核心要素,只要持卡人与用卡人身份一致,则不会损害任何法益(歹意透支另论),反之,可能对原卡主形成财产损害 。因而,付款一方是不是基于对用卡人身份的毛病认识处罚了财产是冒用型信用卡欺骗与盗窃罪的一个核心区别 。如果冒用别人信用卡使交易对方对其身份发生毛病认识,并基于此毛病进行支付,则属信用卡欺骗;如果在使用别人信用卡过程当中,付款方并不是基于身份认证而支付财产,而是基于未发现的行动等其他缘由而支付财产,则可能形成盗窃 。
冒用型信用卡欺骗罪的本色特征就在于银行堕入毛病认识,基于身份要素而处罚被害人的财物 。本案中,第三方支付平台QQ钱包即财付通支付公司以及银行均不可能成为受骗的对象,银行转移支付资金的行动也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快捷支付协定,在被害人已经预先绑定信用卡的情况下,被告人通过猜配密码进行转移账户资金的过程,银行作为交易方并未基于其身份发生毛病认识而交付财产,因而,不形成冒用型信用卡欺骗罪 。
盗窃罪与信用卡欺骗罪侵略法益不同 。盗窃罪与信用卡欺骗罪区分的关键点之三系损害的法益不同 。盗窃罪损害的系被害人的财产权力,信用卡欺骗损害的主要法益系信用卡管理秩序,次要法益才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力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钱款的流程来看,用户先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输入信用卡卡号和密码后绑定信用卡完成授权,付款时只需要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密码便可完成钱款的转移 。如果行动人以非法手腕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将被害人的信用卡绑定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则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力和信用卡管理秩序 。
恰是基于侵略法益不同,冒用型信用卡欺骗罪存在两个不同层面的被害人,第一层面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所有人和信用卡账户所有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卡内的资金均是其个人财产,第二层面的被害人是银行,银行是基于身份要素认识毛病处罚财产一方,既是受骗人也是被害人 。而盗窃罪的被害人一般是财产损失的一方,也即上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所有人和信用卡账户所有人 。
需要指出的是,行动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钱款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将被害人事前存于QQ钱包的钱款用于消费,二是通过被害人QQ钱包绑定的银行卡用于消费 。对于前一类行动因与信用卡不存在关联,故司法实践中通常定性为盗窃罪 。后一类行动由于钱款来源于银行卡,故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欺骗罪之争 。钱款来源于QQ钱包还是QQ钱包绑定的信用卡,对行动人的行动性质来讲并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能以钱款来源不同对行动人分别定性,否则会致使同一行动定性不一 。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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