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在不知情下成为贷款担保人,担保是不是有效?

【「提示」在不知情下成为贷款担保人,担保是不是有效?】彭先生在向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时发现自己竟没法贷款 , 缘由是自己作为一贷款的担保人,还被银行列入了不良信用名单当中 , 这一系列事情让彭先生觉得无比奇怪 。自己从未进行过任作甚别人担保贷款的活动,如何就成为了担保人还进了银行信用黑名单?
未知情况下成为贷款担保人,这份担保是不是有效?未知的担保人是不是需要对担保的贷款承当相应的责任?相似彭先生的未知担保人该怎么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担保人是债权债务中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 替债务人做担保,当债务人没法偿还债务时可以代其偿还的保证人 。从这里角度来理解 , 咱们应该知道,作为担保人,不能只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赞成就生效的,必需征得担保人的赞成,担保人自愿承当担保责任,那么该担保行动才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能够签订担保合同,那么很显明担保人的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 。因而如果是未知情况下成了贷款担保人,那么该份担保对未知的担保人是不产生作用的,担保人也不需要承当担保责任 。
彭先生在银行贷款时发现自己不但在自己未知情况下成了一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还上了银行的不良信用名单 , 这对彭先生来讲是无比不可思议的 。
对于彭先生此类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一般认为,担保合同并不是所谓的“担保人”本人的签字,系别人冒名所签,且这所谓的“担保人”本人并未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签字是无效行动,该担保合同对被成为担保人的彭先生不拥有束缚力 。
未知情况下成为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应怎么划分?
1、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 。
在银行贷款过的人知道,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该细心审查贷款人的相关信息,而彭先生的案件中,担保合同中的签字并不是彭先生本人,银行也并未审查是不是是彭先生本人签字 , 对于因银行本身失误给彭先生酿成的影响 , 银行应承当起解除彭先生不良信用的记录,承当因而给彭先生带来的一些损失 。
2、不影响主借款合同的生效 。
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都是作为借款合同的附随合同或条款而存在的,在彭先生的案例中,尽管彭先生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然而担保合同的主借款合同还是有效的,只是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彭先生是不产生效率的 。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仍然有偿还债权人借款的义务 , 合同中部份条款的无效其实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部份条款的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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