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置的特殊投保流程,给自己挖了个坑

今天的保险纠纷案例是“投保人仅在投保单上签字其实不固然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醒和确认说明义务”
这个案例也是光有投保单,没有收到合同条款的理赔纠纷 。
但这个更成心思 。
【保险公司设置的特殊投保流程,给自己挖了个坑】2016年,某公司向保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和交强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该公司盖章确认了一份投保单,该投保单除了了有保险金额及保险种类等信息外,还有一处投保人声明栏(声明的内容主要还是确认并且通晓保司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个情景和昨天的案例是否如出一辙)
连脱险拒赔的理由也是同样的 , 是由于驾驶司机的从业资历证已经由期 。
在庭审过程当中,投保公司表示没收到合同条款,也不知道里面的免责内容 。
那保司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告诉其免责内容,就需要自己举证 , 成心思的点来了 。
原来 , 在合同条款的最后附有单独的一页《投保人声明》(这个不同于投保单上的投保声明栏),保司可将这页撕取并留存,而且投保公司还需要在这页的空白框内手写一段内容:保险人已明确说明罢黜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
但保司在举证时只有保单样本,却没有出示这页《投保人声明》 , 这样就说明投保公司当时就没有在这页纸上抄录内容并签字盖章 。同时也就象征着保司没有实行免责条款的提醒和明确说明义务 。
但是,最开始投保单上关于投保公司的签名并盖章确认,也仅仅能说明他们是通晓险种和保险金额等重要信息 。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还是无法确认他们是已经知道了的 。
除了非,保司有单独的那一页《投保人声明》
最后,法院裁决保司实行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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