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申请贷款 , 多是由于手头流动资金紧缺,也多是朋友介绍 。但不少人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其实不一致,同时不少平台打着服务费等各种由头,收取各种费用 。终究测算实际利率乃至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36%的红线 。
案情概述
2016年3月21日,陈某与夏某签订《借款协定》一份,商定:陈某向夏某借款124400元,还本付息方式为每一期等额本息,还款分期期数为18期,每一期偿还本息金额为7586.17元,每一期分期服务费为622元,每一期应还款总额为8208.17元 。付款方式为网上银行汇款,有陈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汇款至夏某账户 。在本协定签订后,夏某向陈某账户转入人民币99700元并于同日案外人第三方出具收据,载明收到陈某支付的审核费、咨询费、服务费和信息服务费(金额同协定商定) 。因为陈某后续经济压力过大,没法按时还款 , 夏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陈某还款 。
玄博释法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和夏某之间借款的本金数额 。夏某主意的出借金额为124400元,但其向被告转账交付的金额仅为99700元,其余24700元 , 原告称已作为审核费、咨询费、服务费和信息服务费代为支付给案外人第三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 , 同时明确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的,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以任何情势来突破上述两项规定的 , 均不应该得到法律的维护 。本案中,陈某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99700元,而借款协定中载明的应还款金额为147747.06元,显然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 。夏某通过案外人第三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情势来达到预扣利息或超过法定维护利率标准的行动不应得到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故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99700元 。终究法院调整陈某还款金额,并酌情扣减了服务费 。
【你被贷款中介坑惨了吗?服务费到底该不该交?】玄博视角
最高院借贷指点意见中明确指出,手续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都算利息:(1)年合计利息不得超过36%,超过的36%的部份法院不予支持;(2)年合计利息为24%-36%的,该部份利息属于自然债务的规模,要视借款人意愿抉择 。若借款人自愿支付 , 请求出借人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部份互联网金融公司现金贷利率畸高且不透明,在隐性突破法律红线的同时,加剧借款人负担 。平台的费用一般分为利息和手续费两部份 , 如果将所有费用折算成利息,利率十分惊人 。为了规避法律,这些平台常常以信息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费用,成心隐瞒超高利率 。目前,收费不透明、设置种种陷阱等现象较为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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