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程重大调整已经施行,哪些变动最值得关注

201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下列简称《新规定》),该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
这次颁布的《新规定》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规划委员会颁布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范围标准规定》(下列简称《原规定》)后,近18年来迎来的首次大变革 。《新规定》实施后,《原规定》同时废除 。
1、与《原规定》相比 , 《新规定》有哪些变动?
1、《新规定》增添了制订目的
为了肯定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力、降低企业本钱、预防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而制订 。
2、《新规定》条文数量大幅减少
《原规定》总共有12条的规定,《新规定》仅有6条规定,条文数量减少了一半 。
2、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有哪些亮点?
1、缩小必需招标项目的规模
(1)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体或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2)从具体项目规模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必需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规模,报国务院批准 。
2、提高必需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招标限额进行如下变更:
(1)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
(2)将重要装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
(3)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的招标限额翻了一番 。
3、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范围标准
删除了了《原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需进行招标的具体规模和范围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肯定的必需进行招标的规模”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
3、对于《新规定》的实施,有哪些需要明确?
1、规定的项目规模
1、全体或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赞助资金的项目 。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赞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赞助资金的项目 。
另外,不属于以上规定情景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需招标的具体规模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2、必需招标的条件
满足以上规定规模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装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需招标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装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另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装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 必需招标 。
4、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时,应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1、应注意掌控拟接项目依法是不是必需招标
《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规模和范围标准作出规定,而是留待将来再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因而,施企应注意研究掌控拟接项目依法是不是属于必需招标的范畴,尤其是在国家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需招标的具体规模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过渡时期,以避免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
2、应注意搜集完美保管相关索赔证据
因为《新规定》有未准确规定的部份,所以施企承包项目时可能会面临一定风险 。
因而,在实施过程当中,施企应注意搜集完美保管相关索赔证据,一旦《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并对招标人提出缔约差错责任索赔,防止造成更多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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