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改签差额平摊旅客应该多点理解

【机票改签差额平摊旅客应该多点理解】据媒体报导,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在斟酌未来因天气等非承运人缘由致使航班取缔、延误、提早、航程扭转、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坐位时 , 旅客请求客票改期的,发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和航空公司平摊 。
笔者认为,从法律和商业公平角度说,因为雨雪天气等缘由致使航班取缔、延误,旅客改签发生票价差额履行平摊机制,由航空公司和旅客共同承当,这样的做法未必不公平 , 旅客应该多点理解 。
雨雪等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是航空公司、旅客都没法防止的,也是双方都不想看到的事情 。不能说航空公司财大气粗,就该由航空公司独自承当不是航空公司缘由酿成的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 。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因素享有免责条款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民事义务的 , 不承当民事责任 。”合同法也规定,有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景的,当事人可以消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酿成的损失,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份或者全体罢黜责任 。从这个角度说 , 由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航班取缔 , 旅客改签发生票价差额,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不需要承当赔偿责任 。
不过 , 为了保障旅客的权益,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摊改签机票差价不该“一刀切”,应该配套例外条款 。对于旅客改签同一家航空公司相同舱位其他航班发生的机票差价,应该采用“多退少不补”的方法,毕竟这对航空公司没有发生实质性损失;对于航空公司互相之间有协定,其实不会发生真正的机票差额的,也应该采用“多退少不补”的方法 。再者 , 即便明文规定航空公司和旅客平摊改签机票差价 , 民航主管部门也应该激励航空公司自己履行“多退少不补”的做法,而不是选择平摊改签机票差价的做法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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