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在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 施工措施费的情况下,应该承当相应的责任
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能耐实
2008年6月25日,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博海缘公司)与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列简称住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住六公司承建博海缘公司开发建设的天津塘沽海洋科技商务园一期工程1标段,“合同价款及调整”商定:本合同价款采取固定价格 , 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规模为投标文件中报价工程量计量风险,人工、材料、机具价格上涨的风险及施工方案措施(施工组织设计)费用计量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固定价格内 , 风险规模之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按合同补充条款相应规定执行 。
一审法院依法拜托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津建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
住六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提出下列意见:对于剥离幕墙工程施工人在其合理工期以外使用住六公司脚手架产生的租赁费用,应该给予计价 。
针对住六公司的异议,津建公司(鉴订单位)答夏如下,依据招标文件,玻璃幕墙属于专业分包工程且由总包方提供服务(总承包服务费),脚手架属于施工措施项目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商定 , 总承包服务费、施工措施费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不作调整 。故对住六公司提出的幕墙脚手架费用不予调整 。
【总承包人在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的情况下,应该承当相应的责任】争议焦点
脚手架租赁费用的承当主体 。
天津市高档人民法院一审观点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住六公司作为涉诉工程的总包方负有对包含玻璃幕墙工程在内的专业分包人进行总包管理、配合及调和的职责 , 所需费用包括在总承包服务费及施工措施费当中 。脚手架属于施工措施项目,允许幕墙分包人使用脚手架亦属于住六公司应该提供的总包服务,而双方合同商定总承包服务费、施工措施费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 结算时不作调整 。故住六公司请求博海缘公司增添支付脚手架租赁费用,根据不足,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脚手架属于措施项目费中的一种,在房建项目中基本上都会使用脚手架 。涉案项目采取的是清单报价,在清单报价情景下,无特殊说明,一般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当,工程单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当 。案涉合同价款中人工、材料、机具价格上涨的风险及施工方案措施(施工组织设计)费用计量的风险由承包人承当,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 结算时再也不作调整,故承包人应该承当相应的风险责任 。
?风险提醒
当承包人在收取发包人总承包服务费、配合费的情况下 , 当分包人逾期致使欢体工程逾期竣工的情况下,总承包人会面临的责任:(1)逾期竣工违约金 。(2)逾期期间本身的损失;(3)发包人的损失 。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民事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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