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上诉程序直接申请再审的法律后果

【未经上诉程序直接申请再审的法律后果】2022年7月,原告钱某起诉被告束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经一审法院裁决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要求,钱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驳回了钱某的上诉要求,该裁决已生效 。因被告束某对生效裁决查明的事实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 。
二审法院审讯监督庭经审查后认为,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决可能出现的重要毛病而赋与当事人的特别救援程序,如在穷尽常规救援途径以后,当事人依然认为生效裁判有毛病的,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讯决并未扭转一审讯决对其权力义务断定确当事人 , 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援机制,否则将变相激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确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 , 从而使得特别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这不但是对诉讼权力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挥霍,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一审法院裁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要求,束某虽对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予认可,但法定上诉期内并未提起上诉,其应承当该处罚行动而至的失权后果,终究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束某的再审申请 。
本案是一块儿以房抵债案件,双方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掩盖实质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客观事实,出借人束某尽管不服一审讯决,但未提起上诉 , 在二审讯决生效后,其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亦未提供客观上致使其不能行使上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抛却法律规定的常规救援途径,即应该承当该处罚行动而至的失权后果 。此种情景下 , 二审法院仅审查钱某的上诉要求,并作出相应裁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该缭绕当事人的上诉要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的 , 不予审理,但一审讯决违反法律制止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别人合法权益的除了外”之规定 。因束某未经上诉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该行动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景 。
司法实践中,因申请再审不必缴纳诉讼费用,因而,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上诉费用选择跳过二审程序,直接申请再审 。而再审程序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救援程序,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的,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行动 , 应该承当该行动而至的失权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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