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五服制是什么意思?【准五服以制罪哪个朝代 准五服以制罪】夏朝九州的划分和「甸」「侯」、「緌」「要」、「荒」五服的存在,说明夏朝对地方的管理是以个部族首领为诸侯,称伯或「牧」.诸侯必须服从夏王的政令,对王朝承担贡纳、朝见、服役和随从征伐的义务.诸侯之下,有大夫,即各大家族的族长.夏朝的政治思想已经有初步的「德治」宽刑思想.
请问什么是五服制度?五服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制度 。具体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 , 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缌麻亲服制最疏 , 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
律令儒家化名词解释? 律令儒家化即法律儒家化 , 是汉朝时期的概念,是指法规法律偏向于儒学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最早由董仲舒发起,其影响如下: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 , 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 , 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
三国两晋文学脉络解析?三国两晋文学脉络如下:
(一)三国时期脉络:
在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一般沿用汉制 , 承袭汉律 。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 。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 。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 , 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 。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 。魏律内容与条文更加统一,结构更加严密 。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 。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 , 曾由伊籍与诸葛亮、法政等人“共造蜀科”,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 。
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其立法活动 。
(二)两晋时脉络
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 。《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 。《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 。由于律学的发达,晋代统治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 。《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 , 称为《张杜律》 。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 。《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 。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 。
3、礼律进一步融合 。为了维护士族利益,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
为什么出了五服不是亲戚?五服并不一定是亲戚 , 这是因为五服是指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 人们在亲属去世时所穿的不同服饰 。五服分别是孝服、丧服、朝服、礼服和婚服 。虽然在亲戚去世时,亲属通常会穿孝服来表达对逝者的哀悼,但并不是所有亲戚都会穿孝服 。穿孝服是一种传统习俗,而亲戚之间的关系复杂多样,不同的亲戚可能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习俗,因此并不是所有亲戚都会按照五服来穿着 。
按辈份排的“五伏”是怎么回事?不叫“五伏”,也不叫“五福”! “五服” 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 , 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 。
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具体原则是:服制越近 , 即血缘关系越亲,卑犯尊的处罚越重 , 尊犯卑的处罚越轻 。如果服制越远 , 则表明血缘关系越疏远,这种情况下,卑犯尊的处罚越轻,尊犯卑处罚越重 。《晋律》中第一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从此确立了后世的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五服指的是斩衰(同,音崔 , 指丧服)、齐衰、大功(功同工,指做工,大功即做工粗)、小功(做工细)、缌麻 。斩衰是用很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缝边,像斧斩一样,故名斩衰 。穿这种丧服服丧三年,用于臣、子、妻、妾为君、父、夫服丧 。齐衰则是缝边的生麻布做成 。大功和小功则是用熟麻布作成,只是做工不同 。缌麻是细的熟麻布做成 。服丧时间依次减少,有一年、九月、五月、三月 。“五服”辈份排列: 从自己开始,上到父亲、祖父、曾祖父、高祖父 。从自己开始,下到子、孙、曾孙、玄孙 。同时还有上述亲属的旁亲,都是有服亲 , 叫内亲 。母亲一系叫外亲,服制只有一世,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则是无服亲 。同时,期亲指父系亲属,大功亲指祖父系亲属,小功亲指曾祖父系亲属,缌麻亲指高祖父系亲属,母系亲属均列入缌麻亲中 。
法制史中 , 中国法律儒家化有什么表现?比如有什么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
1法条中体现儒家礼制思想,例如对于儒家封建道德的体现,对儒家等级观念的体现.
2执法的过程体现人情,重视人治.应理解为这和儒家的治国思想有关:如“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 , 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 , 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 , 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 , 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 , 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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