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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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 。三种破产程序虽然都是破产 , 但三者在目的、以及相应的程序方面均有明显的区别 。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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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三种程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破产清算程序中 , 在法院作出宣布破产之前,有关主体可以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的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就能够转入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程序 。
破产清算程序,即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完全的清算,在清算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全从市场中退出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破产清算程序在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后,具有程序上的不可逆性 。破产宣布一旦作出,就宣布债务人的挽救活动停止了,只能进行相关的清算活动 。
而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都是一种债务人挽救的活动,其程序目的是让债务人尽量的“活着”,而不是走向注销,但两者在程序启动、相关决议表决等方面存在差异 , 具体差异情况详见后续对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程序的有关问答 。在实践中,对于破产重整,出于羞于说“破产”的原因,常常也叫做“司法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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