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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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以租代售初期出现于汽车租赁行业,故最初有观点认为以租代售实际上就是租赁,实践中也有法院将车辆以租代售这类商业模式认定为融资租赁 。在最近几年的司法裁判中,法院偏向于认定以租代售合同为保存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以租代售合同中关于租赁期届满后变更所有权的约定符合“保存所有权买卖”的特点 , 关于缴纳保证金与租金的约定也基本同等于“分期付款”,以租代售合同系由“保存所有权买卖”与“分期付款”有机结合的实质上的“保存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以租代售”合同的性质

文章插图
在 便可在合同到期时取得车辆所有权或所有权利益 。故本案合同实际包括了保存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两部分的内容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部分权利义务关系为:买受人支付车辆价款,出卖人交付车辆 。租赁合同部分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支付租金 , 出租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网络约车平台,保障车辆合法营运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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