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呢?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向大家举下面一个例子 。
周末大家都喜欢逛商场,这天由于购物需要你也进入到商场中准备买些生活日用品 。在卫生间门口堆积了一大堆水,你在进入卫生间时没有注意到,结果在卫生间门口直接滑倒了 , 造成手臂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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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商场作为经营者与管理者 , 对进入商场的人负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其中的一个就是要保持地面干燥不湿滑,此时由于商场存在过错 , 没有及时清理积水致使你摔倒了 , 因此商场要对你的损失作出赔偿 。
民法中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在1198条,该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是群体活动组织者 , 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受损的,应当承当责任 。
根据笔者的案例大家可以看到该种责任的承当前提是管理者要有过错,而且过错与你的受伤原因是有因果关系的 。
例如商场确切存在一堆水没有清理,但你不是由于道路湿滑而是由于自己看手机没看路摔倒了,那么你的侵害结果与商场的过错行动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
本案中杨女士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过程当中不存在过错,而且在失事以后积极进行人工呼吸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张先生失事是由于本身疾病原因,与他人行动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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